行政罰法 第22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第22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