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20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第20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