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19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