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13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責任 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