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8條 法規: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8條 證人或鑑定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日費、旅費或鑑定報酬者,於收到預借之日費、旅費或鑑定報酬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場或鑑定者,應自指定期日之日起十日內將預支款項歸還原匯借之行政機關;屆期未歸還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