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7條 法規: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7條 行政機關應於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完成鑑定後,主動將其得領之日費、旅費數額或約定之鑑定報酬交給證人或鑑定人;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領據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當場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