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4條 法規: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4條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