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99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99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