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95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95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