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93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