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53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九節 費用 第53條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