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51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