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50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