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49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第49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