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42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42條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