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41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41條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