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37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37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