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陳情 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