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71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陳情 第171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