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67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167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