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62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62條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