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57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7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