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53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3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