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52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2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