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38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行政契約 第138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