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