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19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