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