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1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