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08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