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02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