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50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第50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按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繳納調解費:一、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者,繳費三千元。二、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折合計算之。調解標的之金額以金銀計算者,按聲請日各該市價折合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