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5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仲裁費用 第35條 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者,由其負擔仲裁費用。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者,得請求退還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其於仲裁人選定前撤回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應轉交與該仲裁人仲裁費之全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