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27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仲裁費用 第27條 仲裁標的之價額,由仲裁庭核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仲裁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