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8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仲裁人 第18條 各仲裁機構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國籍。二、學歷及經歷。三、職業及現行職務。四、專長。五、登記年、月、日及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