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5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解任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之修改,應依民法社團章程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