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3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第13條 各仲裁機構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