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56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附則 第56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