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54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附則 第54條 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