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51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外國仲裁判斷 第51條 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前項外國仲裁判斷經依法撤銷確定者,法院應駁回其承認之聲請或依聲請撤銷其承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