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48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外國仲裁判斷 第48條 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二、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三、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前項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