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47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外國仲裁判斷 第47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