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41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第41條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原因,並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但自仲裁判斷書作成日起,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