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4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仲裁協議 第4條 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