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39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 第39條 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