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3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仲裁協議 第3條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