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1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仲裁協議 第1條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