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4條 法規: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