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2條 法規: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