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1條 法規: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條 本標準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